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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出台企业自持租赁新政 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

[作者:杭州网 来源: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:2018-07-18 15:51:04 阅读:1201 次

       为了增加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,杭州积极推行了“限地价,竞自持”的竞拍规则,即对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,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,由竞价转为竞自持商品房屋面积,并于2017年8月22日出台了《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》。截至目前,杭州市区范围内共有92宗地块出现竞拍自持比例,合计自持面积达191万平方米。
       为加强对自持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、预售许可(销售备案)办理、工程竣工验收、对外公开租赁等环节的监管,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,近日,杭州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》。
       《通知》规定了自持商品房屋相关信息须以文件形式落地进行监管,为形成对自持商品房屋全流程监管的有效抓手,自持商品房屋用途、面积、位置等基本信息应在项目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及其附图中记载。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,应于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前,向市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及完成租赁平台开户,市住保房管部门核实确认后,出具《自持商品房屋备案证明》,明确自持商品房屋用途、面积、位置。
       《通知》明确了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的确定标准。一是一次性申领预售证的项目,申领预售证时,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50%(单独成栋的,按层计算;其他按套计算);二是分批申领预售证的,累计申领预售房屋面积超出总可预售房屋面积50%的,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50%(单独成栋的,按层计算;其他按套计算)。
       《通知》要求自持商品房屋办理验收确认前,开发企业需先申请办理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,一次性将自持商品房屋纳入租赁平台进行公开展示,接受租赁预登记, 并可根据租赁预登记先后顺序、租赁申请人诚信等综合情况,合理确定拟承租人。市住保房管部门核实确认后,出具《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》。
       《通知》加强了对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方面的管理,规定了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,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,开发企业不得以租代售、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,并对开发企业租赁备案时申报的租赁价格作了相应限制,明确租赁价格一经确定,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。(杭州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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